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公务出行及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按照山东省商务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1号)和《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车改组字〔2018〕2号)文件要求,根据省商务厅批复的《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院实际,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学院保留的业务保障用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学院业务保障用车共4辆,其中青岛本部别克君越(鲁B2N55T)、泰安校区大众迈腾(鲁J-0W117),泰安基地校区雪佛兰科鲁兹(鲁J-A2425)为 机要通讯、应急及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奔驰凌特(鲁UH8710)为援外培训业务保障用车。
第四条车辆使用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按照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相关制度使用管理车辆。具体如下:
别克君越(鲁B2N55T)由学院办公室使用管理;
大众迈腾(鲁J-0W117)由泰安校区总务科使用管理;
雪佛兰科鲁兹(鲁J-A2425)由泰安基地校区使用管理;
奔驰凌特(鲁UH8710)由援外办使用管理。
第五条机要通讯、应急保障用车用于各种突发紧急事件以及重要涉密、贵重文件物品取送等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视情况安排,具体车辆管理办法由各使用部门制订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援外培训业务保障用车用于学院承接的援外培训活动用车,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不得安排使用,具体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由援外办负责制订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务出行
第六条学院厅级领导已参加车改领取补贴,在市内四区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七条其他人员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具体如下:
1.到市内四区一般公务出行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打出租车或网约车(网约车价格一般不高于巡游出租车价格)。费用列入本部门包干费用预算。
2.到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出差,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自行前往,特殊情况下,如需租车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且不报销交通补贴。
3.学院重要会议、公务接待、外事活动、集体活动、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公务和其他特殊情况等,可安排租车,由承办部门负责,分管院领导批准,费用列承办部门预算。
第四章 车辆处置
第八条学院车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泰安校区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