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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07日 10:48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 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 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 省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 号)、《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外职院综字〔2019〕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学院教学、 科研工作的需要,购置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的使用率,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训中心为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 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院各部门应配备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规定,制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工作。

(三)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购置、登记建账、清产核查、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 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五条 实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工作。

(三)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和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初审或起草仪器设备配置申请,论证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调剂、报损、报废等。

(五)负责组织学院内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六)定期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 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汇总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验收、登记、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与更新、维护保养、调剂、报损、报废等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流水账,随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中心对账,做到账物卡相符。

(四)负责本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加强本部门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卡相符。

(六)配合实训中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估。

第七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 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七)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八)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申请购置仪器设备需要进行科学充分的技术论证:

(一)必要性

1.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公共教学实验室、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更新补充,新增专业实验室建设,满足年度教学急需;是否为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满足专业建设需要。

2.专业能力实践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专业工程化实践平台建设、公共实训平台建设,满足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需要。

3.学科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支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平台条件建设。

4.科研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校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建设。

5.公共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共享平台建设需要,满足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二)可行性

1.拟购仪器设备选型,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及技术指标是否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2.拟购仪器设备是否存在重复购置、重复建设或政策性规定要求等。

3.拟购仪器设备性价比高低及国产与进口选择依据。

4.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运行维修的落实情况。

5.拟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拟购仪器设备安装场地的落实情况。

7.拟购仪器设备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环保的完备程度。

8.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9.有无搭车购置非教学或科研用途设备,例如办公用电脑、打印机、摄像机和照相机等。

(三)效益预测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工作量预测分析,包括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可服务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开出实验项目类别、名称、数量、学生的受益面或预期的科研效益。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要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实行各类数据网上查询和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注意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养及维护,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凡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都有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要不断提高维修技术与水平。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通用性、共享性强的设备要及时纳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应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学院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填报维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院内各部门相互借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 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实训中心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行合理调配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调配需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领用或保管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须在本部门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九条 在处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二十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者, 属责任事故,应照章赔偿:

(一)因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三)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

(五)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六)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七)其他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根据《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实训中心作出结论,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安保办,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门)内部借用的,由实训中心负责人审批;校外借用的(国有资产不可无偿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

第二十五条 借方必须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发现损 坏或超期借用,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用方提出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的;

(四)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的;

(五)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六)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

(七)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八)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的;

(九)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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