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刻制
1.院内新增设的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
2.院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样,交学院办公室审查,经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3.印章刻制好后,应到学院办公室留存印模,并由学院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并当即销毁。
4.院内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二、印章管理
1.院级各类印章及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2.各单位的印章,必须由本单位专人管理,规范使用。印章应加锁存放,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转置于保险柜内。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
3.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4.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
5.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6.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7.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三、公章使用
凡需加盖学院公章的证件、证明、重要文件一律填写用印登记单,按工作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