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关于章程建设的调研报告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ffice:smarttags"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法字〔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院认真组织了对《办法》的宣传学习,并对照《办法》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分析我院目前章程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推进学院章程建设的对策和思路,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章程的制定,人力物力给予充足保障,章程起草的调研工作已正常启动
1.学校将该项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主要领导在全校性会议上经常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让全校师生都认识到大学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集中全校师生的智慧,发动全校师生出谋划策,群策群力,提供宝贵意见。
2.学校成立了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还组建了由学校
老领导、老教授、法律学者等组成的咨询顾问小组,充分利用老领导、老教授对校史校情的深入了解,利用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专业知识,为更加科学制定、严谨表述章程提供智力支撑。
3.学校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设立专项预算作为经费保障,用于制定过程中的校内外调研考察,咨询顾问等开支。
二、章程的制定的过程是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阶段我院制定章程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1.对章程的认识理解需要一个过程。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院总体性的、根本性的制度,章程的制定工作是学院的顶层设计、根本立法,是具体制度制定的基础,是学校进行科学管理和运行的依据,因此,章程制定工作,意义重大,充满挑战,要把章程起草的过程作为一个加强学习,加强研究的过程。要明确章程中所涉法律关系的制定依据,要制定出有学院特色的章程,要借章程起草梳理学校管理运行机制,同时把章程起草的过程作为统一全校师生思想认识,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定位的一个过程,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前期调研活动能够为学院章程的制定提供宝贵的启示。虽然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就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并规定了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可是,迄今为止,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高校并没有大学章程,就是有章程的学校,一些也都不符合相关规范,高职类学校可以借鉴的章程制定的成功经验就更少,前期调研工作有一定的困难。
3.章程应该成为协调政府与高校关系、学校自主办学的规范和依据,但如何明晰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权责尚需要一个过程。《办法》规定,章程要规定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要完成这一规定,章程显然不能仅由学校起草,《办法》明确要求,“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并提出“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相关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明确举办者、办学者各自的权力(权利)、责任需要一个过程。
4.制定章程的过程,也就是学院推进改革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办法》要求,“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在章程没有出台之前,学校应首先按照章程要求,完善组织建设,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权力,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在制定章程中的作用,这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
5.章程的制定要明确各种关系、体现个性特点需要一个过程。章程的制定过程及其内容涉及到较多关系的界定,如章程的法律效力与权威性,学校行政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党委领导与院长负责的关系等一些重要关系的界定,以及章程建设如何与学院的具体办学定位、办学任务、办学宗旨、办学目的、办学条件等结合起来,从而体现学院特色与个性需要等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